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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思兰、李玉阁、李宪娟与被李新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2015)杞民初字第1159号 原告何思兰,女,1942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玉阁,女,1973年9月30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何思兰之女。 原告李宪娟,女,1978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何思兰之女。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郭亮,河南众志诚城律师事

(2015)杞民初字第1159号

原告何思兰,女,1942年4月7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玉阁,女,1973年9月30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何思兰之女。

原告李宪娟,女,1978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系原告何思兰之女。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郭亮,河南众志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新力,男,1964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郑秀玲,女,1965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系被告之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何思兰、李玉阁、李宪娟与被告李新力土地承包经营权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由审判员李步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思兰及其委托代理人郭亮和被告李新力及其委托代理人郑秀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称:原告李玉阁、李宪娟系原告何思兰之女,被告李新力系原告何思兰之子。三原告在杞县付集镇北马庄村作为同一家庭承包户在本村东地取得责任田一块2亩,多年来,原告一直耕种,与他人没有任何纷。2015年5月,被告突然在该责任田内种上玉米,原告质问被告,被告声称因给父亲打过幡为由强行耕种该土地。原告认为,原告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被告以强行耕种的形式抢占了原告的责任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返还现在种植的责任田2亩。

被告辩称:被告没有种李玉阁的地,现在种的是我妈和老三兄弟的地,只种1.5亩。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玉阁、李宪娟系原告何思兰之女,被告李新力系原告何思兰之子。三原告作为一农户共承包本村七组耕地三块,总计3.49亩。其中东地一块,面积2亩,被告自2015年5月份开始耕种该地有1.23亩,其中南北宽12.5米,东西长65.6米,东临为付集镇曹胡同村耕地,西至生产路,南邻李玉阁承包地,北临李建力承包地。2015年5月份被告播种玉米后,原告为了阻止被告耕种,曾将被告所种的玉米苗锄掉,同年6月份被告又在该争议地强行播种上玉米。

以上认定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杞县付集镇北马庄村委证明、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三原告作为一农户共同承包本组耕地,被告对争议地没有取得承包经营权,故其强行耕种争议地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侵害了三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予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新力于2015年10月8日前将现所种植的东地一块(东临为付集镇曹胡同村耕地,西至生产路,南邻李玉阁承包地,北临李建力承包地)1.23亩返还三原告耕种。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新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步俊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