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邵某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尉民初字第1353号 原告王某甲,男 被告王某乙,男 被告王某丙,男 被告邵某丁,男 被告王某戊,男 被告王某己,男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邵某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尉民初字第1353号

原告某甲,男

被告王某乙,男

被告王某丙,男

被告邵某丁,男

被告王某戊,男

被告王某己,男

原告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邵某丁、王某戊、王某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乙、王某丙、邵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月26日,五被告借原告现金20万元,经多次催要,五被告拒不归还,起诉要求五被告给付现金20万元及利息。

为支持诉请,原告提供借据及账户明细查询单各一份、以证明五被告借款及转款的事实。

被告王某乙、王某丙、邵某丁、王某戊、王某己未作答辩及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五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同年1月31日,原告将款转交被告。该款经多次催要,被告借故拖欠至今。

本院认为:债务应予清偿。五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提交有借条及帐户明细查询单,足以证明该笔债权债务的存在,五被告应及时归还。关于利息问题,由于原被告在借条并无约定,原告主张债权的时间又不明确,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借款在五被告中分配与使用问题,这是五被告之间的问题,与原告无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乙、王某丙、邵某丁、王某戊、王某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王某甲现金2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王某甲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根平

审 判 员  王永刚

人民陪审员  王西勤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泽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