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516号 原告杜XX,女,生于1974年2月6日,汉族。 被告李XX,男,生于1973年1月8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XX撤回对被告李XX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XX负担。 审判员 朱兆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