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3186号 原告祁XX,女,生于1990年12月14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卫强,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X,男,生于1990年4月18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祁XX与被告赵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赵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祁XX撤回对被告赵XX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祁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祁XX负担。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