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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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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秀琴与被告陶丙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6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980号 原告王秀琴,女,生于1941年6月23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小国,男,生于1968年7月6日,汉族,系原告之子。 被告陶丙义,男,生于1966年9月5日,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980号

原告王秀琴,女,生于1941年6月23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小国,男,生于1968年7月6日,汉族,系原告之子。

被告陶丙义,男,生于1966年9月5日,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组织机构代码66724387-9。

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顺立,男,生于1976年7月1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琴与被告陶丙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陶丙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秀琴撤回对被告陶丙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秀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秀琴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