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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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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志与被告王亚峰、王建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1538号 原告刘志,男,生于1985年10月22日,汉族。 被告王亚峰,男,生于1989年2月20日,汉族。 被告王建莹,女,生于1990年8月13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与被告王亚峰、王建莹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1538号

原告刘志,男,生于1985年10月22日,汉族。

被告王亚峰,男,生于1989年2月20日,汉族。

被告王建莹,女,生于1990年8月13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与被告王亚峰、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亚峰、王建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志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亚峰、王建莹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志撤回对被告王亚峰、王建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刘志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