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3116号 原告叶珣,男,生于1993年11月16日,汉族。 被告张守振,男,生于1985年10月2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珣诉被告张守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珣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守振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叶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叶珣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