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牛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牟民初字第1853号 原告吴某某,女,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志国,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牛某甲,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阎江涛,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牟民初字第1853号

原告某某,女,198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志国,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甲,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阎江涛,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某某被告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亚若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志国、被告牛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阎江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6月13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牛某乙、长女牛某丙、次女牛某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未建立感情基础,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生气。特别是近几年被告总无端猜疑原告,导致双方矛盾日益加深。被告多次对原告进行殴打,并与其母亲一起欺负原告。被告母亲曾经当着被告家人的面打原告,被告都不吭声。原告曾因生病生气一周未吃饭,被告未询问过原告一句。2015年春节回家娘,被告亦未跟原告一起回去。原告一气之下于农历大年初三就去武汉了。初五被告到原告娘家告诉原告母亲说让原告回来离婚,后被告又发微信称要与原告离婚。2015年5月19日,原告从外地回到农村,在村里的一个代销点看到被告母亲带着原告女儿,原告去抱女儿,被告母亲不让抱,原告与被告母亲吵了起来,被告母亲便打电话让被告过来,被告到了以后对原告进行殴打,导致原告住院治疗3天。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至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牛正凯、女儿牛某丙由被告抚养,次女牛某丁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理;婚后共同财产位于中牟县大孟镇芦岗村委贺岗村一组两座房子,由原告分得其中一座(价值10万元)、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价值2万元)、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3000元)、空调一台(价值3000元)、12头牛(价值10万元)、银行存款20万元由双方依法分割。

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登记信息表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7年6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中牟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出院证、病人病情确认书各一份,证明被告将原告殴打致伤。

被告辨称,原告所诉不实。双方已结婚8年,婚前相互了解,婚后感情也很好并生育子女。原告所述财产中电动三轮车一辆、空调一辆属实,其他部分不属实。被告不同意离婚。

被告未提供证据。

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证据2,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其未对原告进行殴打,该证据不能证明其殴打原告。本院对被告殴打原告不予认定。

经庭审,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6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0月1日生育儿子牛某乙,2010年7月15日生育女儿牛某丙、2012年9月17日生育次女牛某丁。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生活琐事有生气现象。

另查明,原告称因双方生气其于2014年12月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子女现跟随被告共同生活,2015年5月19日,原告与被告母亲发生争执,被告殴打原告致原告住院治疗3天。被告则称因担心原告离家出走做传销,原告父母将原告接走;其未殴打原告。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子二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则称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缴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逾期不交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亚若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