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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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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军美、马素霞、马超、马素萍与被告李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428-1号 原告周军美,女,生于1953年8月17日,汉族。 原告马素霞,女,生于1977年12月4日,汉族。 原告马超,男,生于1983年11月26日,汉族。 原告马素萍,女,生于1979年12月24日,汉族。 委托代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428-1号

原告周军美,女,生于1953年8月17日,汉族。

原告马素霞,女,生于1977年12月4日,汉族。

原告马超,男,生于1983年11月26日,汉族。

原告马素萍,女,生于1979年12月24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冉纲涛,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兰,女,生于1986年8月17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红升,河南昊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原告周军美、马素霞、马超、马素萍与被告李兰中国平安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军美、马素霞、马超、马素萍已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兰停放在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的豫A6YV23号雪佛兰牌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周军美、马素霞、马超、马素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李兰停放在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的豫A6YV23号雪佛兰牌轿车就地查封;

二、将担保人周勇位于中牟县官渡大街中段北侧光荣院综合楼4单元4层西户(房屋所有权人为:周勇,房产证号为:牟房权证字第20082386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国良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