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02903号
原告贾云勤,女,1989年3月13日生,汉族。
原告王喜永,男,1990年5月18日生,汉族。
原告王博岩,男,2013年7月15日生,汉族。
诉讼代理人王喜永,系王博岩父亲。
被告王五申,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被告陈齐正,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云勤、王喜永、王博岩与被告王五申、陈齐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云勤、王喜永、王博岩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三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云勤、王喜永、王博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元,由原告贾云勤、王喜永、王博岩负担。
审 判 员 付晓冬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