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363号 原告刘英,女,1977年1月30日生,汉族。 被告田冬义,男,1979年2月2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与被告田冬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英负担;案件受理费三千四百五十元,退还原告刘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