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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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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英与田冬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363号 原告刘英,女,1977年1月30日生,汉族。 被告田冬义,男,1979年2月2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与被告田冬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363号

原告刘英,女,1977年1月30日生,汉族。

被告田冬义,男,1979年2月23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英与被告田冬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英负担;案件受理费三千四百五十元,退还原告刘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