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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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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与刘清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56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中国银行中牟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城关镇建设南路1号院。负责人张航,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冠玉、刘鹏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56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中国银行中牟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城关镇建设南路1号院。负责人张航,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冠玉、刘鹏展,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清荣,女,1971年1月2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与被告刘清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八十四元,减半收取六百四十二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杨景慧

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郝建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