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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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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孝常与仓有才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859号 原告仓孝常,男,1944年3月12日出生。 被告仓有才,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仓孝常与被告仓有才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仓孝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仓孝常的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859号

原告仓孝常,男,1944年3月12日出生。

被告仓有才,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仓孝常与被告仓有才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仓孝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仓孝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仓孝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常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