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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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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笑妍诉张东坡、郑冻枝、和紧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牟民初字第1801号 原告孙笑妍,女,生于1974年8月1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大庆,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东坡,男,生于1961年6月12日,汉族。 被告郑冻枝,女,生于1961年6月7日,汉族。 被告和紧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决 书

(2015)牟民初字第1801号

原告孙笑妍,女,生于1974年8月10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大庆,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东坡,男,生于1961年6月12日,汉族。

被告郑冻枝,女,生于1961年6月7日,汉族。

被告和紧超,男,生于1991年10月28日,汉族。

原告孙笑妍与被告张东坡、郑冻枝、和紧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员刘吉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笑妍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大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东坡、郑冻枝、和紧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20日,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周国良与原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周国良将其于2014年11月20日与李慧勇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所取得的“民借2014—01374号借款合同”(债务人为被告张东坡、郑冻枝)项下的债权25万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原告,期限为2014年11月20日至2015年1月20日。

民借2014—01374号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为人民币25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4年2月27日至2014年8月26日止),月息18‰,在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中,被告张东坡及其妻子郑冻枝用其名下的位于中牟县城关镇大潘庄四组赵新忠开发楼3单元6层东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25890号)为其债务提供抵押担保。2015年4月19日原告找到被告夫妇将债权转让的相关情况通知了被告,被告夫妇二人对相关债务予以认可,并在债权转让的情况说明上签字确认。同日,被告夫妇找来担保人和紧超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被告张东坡、郑冻枝并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张东坡、郑冻枝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及逾期利息18667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5月20日,之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张东坡、郑冻枝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000元,被告和紧超对被告张东坡、郑冻枝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原告孙笑妍提供的证据有:

1、2014年2月27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内含《借款合同》及《借据》,证明被告张东坡、郑冻枝向任亚男借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的事实。

2、2014年2月27日任亚男向张东坡建行账户转款凭据一张及张东坡出具的收条一张,进一步证明被告张东坡、郑冻枝向任亚男借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的事实。

3、2014年2月27日《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一份,证明二被告自愿以共有的位于中牟县城关镇大潘庄四组赵新忠开发楼3单元6层东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牟房权证字第25890号)为其25万元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的事实。

4、2014年8月27日任亚男与李慧勇签定的《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及李慧勇给任亚男建行转账交易查询单一份,证明2014年8月27日任亚男通过签定《债权转让协议》将25万元债权转让给李慧勇的事实。

5、2014年11月20日李慧勇与周国良签定的《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及李慧勇出具的收条一张,证明2014年11月20日李慧勇通过签定《债权转让协议》将25万元债权转让给周国良的事实。

6、2014年11月20日周国良与孙笑妍签定的《债权转让协议》一份及孙笑妍给周国良转款的建行转账凭条客户回单一张,证明2014年11月20日周国良通过签定《债权转让协议》将25万元债权转让给孙笑妍的事实。

7、2015年4月19日《情况说明》及《保证函》各一张,证明被告张东坡、郑冻枝认可相关25万元债权转让的事实并同意向孙笑妍承担还款责任以及担保人和紧超自愿对25万元借款本息及支付相关合理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事实。

8、2015年5月6日《债权转让通知》、邮件号为1011908970516的查询单、邮件号为1011908970516的网络查询单、邮件号为1011908970516的寄件人留存单各一张,证明被告张东坡、郑冻枝已收到《债权转让通知》的事实。

9、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证明一份,证明郑州市黄河公证不予出具(2014)郑黄证民字第359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证书。

被告张东坡、郑冻枝、和紧超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7日,任亚男作为甲方(出借人)、被告张东坡、郑冻枝作为乙方(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民借2014—01374号),主要内容为:借款金额25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自2014年2月27日至2014年8月26日止,借款利率为18‰,每月支付一次借款利息,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借款利息的,自逾期之日起除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利息外,对逾期款项向甲方另行支付借款利率的2倍的罚息,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除按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利息外,还应对逾期款项向甲方另行支付借款利率的2倍的罚息,并另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借款人逾期20日以内的违约金比率为借款本金的1%,借款人逾期超过20日不足40日的违约金比率为借款本金的3%,借款人逾期超过40日不足60日的违约比率为借款本金的5%,借款人逾期超过60日的违约比率为借款本金的10%,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执行)。任亚男通过银行转账将上述款项支付给被告张东坡,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任亚男与二被告对上述债权在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并赋予该借款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出具了(2014)郑黄证民字第359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14年8月27日,任亚男作为甲方(原债权人)、李慧勇作为乙方(新债权人)、郑州海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于2014年2月27日与借款人张东坡签订的合同编号民借2014—01374号借款合同,借款人用其名下位于城关镇大潘庄四组赵新忠开发楼3单元6层东户房产作为本次借款抵押物,现借款已到期,经协商达成以下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5万元整,甲方将(合同编号为民借2014—01374号)债权全部转让给乙方。日期从2014年8月27日至2014年9月26日止。若借款到期,借款人张东坡拒不偿还乙方借款或逾期偿还全额借款,甲方自愿在接到乙方电话或短信通知后3日内无条件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办理实现债权,收回全额借款等相关执行事宜。

2014年11月20日,李慧勇作为甲方(前债权人)、周国良作为乙方(新债权人)、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25万元,甲方将(合同编号为民借2014—01374号)债权全部转让给乙方。若借款到期,借款人张东坡拒不偿还乙方借款或逾期偿还全额借款,甲方自愿在接到乙方电话或短信通知后3日内无条件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办理实现债权,收回全额借款等相关执行事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