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844号 原告安无恙,男,生于1997年5月7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安晓玉,男,生于1967年11月27日,汉族。 被告上海银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商都大街东段南侧祥和商都名家2号楼103铺、104铺。 法定代表人周雯。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无恙与被告上海银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无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安无恙负担。 审判员 刘吉昌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