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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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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东方诉被告朱海丽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829号 原告孙东方,男,汉族,1988年3月1日出生。 被告朱海丽,女,汉族,1987年2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东方与被告朱海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东方申请撤回起诉并经本院准许。

河南省中牟县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829号

原告东方,男,汉族,1988年3月1日出生。

被告朱海丽,女,汉族,1987年2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方被告朱海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东方申请撤回起诉并经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东方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孙东方负担。

审判员  刘亚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