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829号 被告朱海丽,女,汉族,1987年2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东方与被告朱海丽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东方申请撤回起诉并经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东方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孙东方负担。 审判员 刘亚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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