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76号 原告李俊峰,男,1986男8月8日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王建霞,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娟,女,1990年10月13日生,汉族。 被告杨鑫,男,1992年3月4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峰与被告高娟、杨鑫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俊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李俊峰负担;原告李俊峰预交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五十元,予以退还一万零二十五元。 审 判 长 李印召 人民陪审员 刘松喜 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