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137-1号 原告杜凤英,女,生于1966年6月6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卿杰,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忆梦,女,生于1993年1月2日。 被告古涛,男,成年。 原告杜凤英与被告张忆梦、古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杜凤英已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忆梦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K69G5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杜凤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张忆梦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K69G5号小型轿车就地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彦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