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641号 原告李付昌,曾用名李富昌,男,生于1955年2月18日,汉族。 法定代表人谢振元,该储备库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付昌与被告中牟县〇一三二河南省粮食储备库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付昌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牟县〇一三二河南省粮食储备库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付昌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牟县〇一三二河南省粮食储备库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付昌撤回对被告中牟县〇一三二河南省粮食储备库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付昌负担。 审判员 杜雪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