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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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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三林与被告马新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056号 原告李三林,男,生于1957年4月4日,汉族。 被告马新琴,女,生于1959年3月8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三林与被告马新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056号

原告李三林,男,生于1957年4月4日,汉族。

被告马新琴,女,生于1959年3月8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三林与被告马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马新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三林撤回对被告马新琴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三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三林负担。

审判员  朱兆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