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056号 原告李三林,男,生于1957年4月4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三林与被告马新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马新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三林撤回对被告马新琴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三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三林负担。 审判员 朱兆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