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1548号 原告张爱琴,女,生于1941年2月20日,汉族。 被告李云祥,男,生于1968年2月15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琴与被告李云祥、柏月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琴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李云祥、柏月琴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爱琴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云祥、柏月琴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爱琴撤回对被告李云祥、柏月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爱琴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