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1441号 原告张XX,女,生于1988年6月12日,汉族。 被告牛XX,男,生于1985年9月25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牛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牛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XX撤回对被告牛XX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 审 判 长 宋卫中 审 判 员 朱兆静 人民陪审员 蔡 彬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文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