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牟民初字第3439-1号 原告崔玉梅,女,生于1955年3月2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清平,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永思,男,生于1991年7月8日,汉族。 被告阳光保险集团财产保险郑州中心支公司郑平路营销服务部。 原告崔玉梅与被告罗永思、郑州振兴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阳光保险集团财产保险郑州中心支公司郑平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崔玉梅已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罗永思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W996C号轻型厢式货车予以保全,并由担保人王清生以其本人所有的位于中牟县官渡大街西段南侧大孟乡家属楼1层8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牟房权证字第23091号)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崔玉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担保人王清生所有的位于中牟县官渡大街西段南侧大孟乡家属楼1层8号的房产(房产证号为:牟房权证字第23091号)予以查封; 二、将被告罗永思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W996C号轻型厢式货车就地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国良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