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1909-1号 委托代理人王爱学,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超勇,男,生于1993年7月10日,汉族。 原告潘双与被告朱超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潘双已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朱超勇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S1X21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潘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担保人秦小平所有的位于中牟县东风路11号盐业公司家属楼1单元2层南户(房产证号为:牟房权证字第20110873号,房屋所有权人:秦小平)一套予以查封; 二、将被告朱超勇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S1X21号小型轿车就地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