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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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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电兴与被告朱兆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3192号 原告袁电兴,男,生于1980年8月4日,汉族。 被告朱兆义,男,生于1970年5月28日,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3192号

原告袁电兴,男,生于1980年8月4日,汉族。

被告朱兆义,男,生于1970年5月28日,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组织机构代码66724387-9。

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楼四、五、七层,组织机构代码74405988-1。

负责人陶韬,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电兴与被告朱兆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朱兆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电兴撤回对被告朱兆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电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袁电兴负担。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