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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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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小强与被告常会周、博爱县博源振兴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3167-1号 原告董小强,男,生于1991年3月6日,汉族。 被告常会周,男,生于1984年3月15日,汉族。 被告博爱县博源振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博爱县小中李村三九加油站南邻。 原告董小强与被告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3167-1号

原告小强,男,生于1991年3月6日,汉族。

被告常会周,男,生于1984年3月15日,汉族。

被告博爱县博源振兴运输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博爱县小中李村三九加油站南邻。

原告小强与被告常会周、博爱县博源振兴运输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董小强已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常会周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HE1395号陕汽牌(豫H503N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常会周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HE1395号陕汽牌(豫H503N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就地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