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3167-1号 被告常会周,男,生于1984年3月15日,汉族。 被告博爱县博源振兴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博爱县小中李村三九加油站南邻。 原告董小强与被告常会周、博爱县博源振兴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董小强已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常会周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HE1395号陕汽牌(豫H503N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常会周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HE1395号陕汽牌(豫H503N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就地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