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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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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胜利与陈晓静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小字第30号 原告桑胜利,男,出生于1959年6月24日,汉族。 被告陈晓静,女,出生于1981年10月1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桑胜利诉被告陈晓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桑胜利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小字第30号

原告桑胜利,男,出生于1959年6月24日,汉族。

被告陈晓静,女,出生于1981年10月1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桑胜利诉被告陈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桑胜利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桑胜利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桑胜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桑胜利负担。

审判员  王建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