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小字第30号
原告桑胜利,男,出生于1959年6月24日,汉族。
被告陈晓静,女,出生于1981年10月1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桑胜利诉被告陈晓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桑胜利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桑胜利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桑胜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桑胜利负担。
审判员 王建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