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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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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新民与郑观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33号 原告杨新民,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建伟、唐社利(实习),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观锋,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韶松、赵怡莹,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33号

原告杨新民,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建伟、唐社利(实习),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观锋,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韶松、赵怡莹,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民诉被告郑观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新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新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为2300元,由原告杨新民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审 判 员  刘建东

代理审判员  姚 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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