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33号 原告杨新民,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建伟、唐社利(实习),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观锋,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韶松、赵怡莹,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新民诉被告郑观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新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新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为2300元,由原告杨新民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审 判 员 刘建东 代理审判员 姚 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