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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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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玉花、郑学仁、郑志颖与被告张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3170-1号 原告陈玉花,女,生于1946年3月3日,汉族。 原告郑学仁,男,生于1946年12月2日,汉族,系原告陈玉花之夫。 原告郑志颖,男,生于2007年3月7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郑二良,男,生于1974年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3170-1号

原告陈玉花,女,生于1946年3月3日,汉族。

原告郑学仁,男,生于1946年12月2日,汉族,系原告陈玉花之夫。

原告郑志颖,男,生于2007年3月7日,汉族。

法定代理人郑二良,男,生于1974年2月28日,汉族,系原告郑志颖之父。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郑金枝,女,生于1970年2月26日,汉族,系原告陈玉花、郑学仁之女。

被告张锋伟,男,生于1977年9月25日,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公司,住所地:中牟县电视塔西50米路南。

原告陈玉花、郑学仁、郑志颖与被告张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玉花、郑学仁、郑志颖已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张锋伟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S5X69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张锋伟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S5X69号小型轿车就地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