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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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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荣广与被告刘朝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061号 原告陈荣广,男,生于1936年9月13日,汉族。 被告刘朝阳,男,生于1984男5月12日,汉族。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广诉被告刘朝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061号

原告陈荣广,男,生于1936年9月13日,汉族。

被告朝阳,男,生于1984男5月12日,汉族。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荣广诉被告朝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荣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朝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荣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陈荣广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