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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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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272号 原告陈某某,女,1992年10月12日生,汉族。 被告樊某某,男,1987年3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272号

原告某某,女,1992年10月12日生,汉族。

被告某某,男,1987年3月2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付晓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