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691号 原告郑XX,女,生于1968年3月1日,汉族。 被告刘XX,男,生于1967年4月10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XX诉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XX申请撤回对被告刘XX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