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771号 原告孔XX,男,生于1954年01月23日,汉族。 被告贺XX,女,生于1956年7月12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XX与被告贺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孔XX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贺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XX申请撤回对被告贺XX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孔XX撤回对被告贺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X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