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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