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1555-1号 原告韩同林,男,生于1965年1月9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韩胜,男,生于1991年8月2日,汉族。 被告田跃华,男,成年。 原告韩同林与被告任国军、田跃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韩同林已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任国军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P650G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韩同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担保人韩铁林所有的位于中牟县建设路南段西侧五建公司开发小区3排9号房屋(房产证号为:牟房权证字第18711号,房屋所有权人:韩铁林)一套予以查封; 二、将被告任国军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P650G号小型轿车就地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国良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