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712号 原告马XX,女,生于1989年5月10日,汉族。 被告段XX,男,生于1985年6月16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XX与被告段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段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XX撤回对被告段XX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XX负担。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