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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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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艳某与汤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537号 原告惠艳某,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汤结某,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艳某与被告汤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惠艳贞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537号

原告惠艳某,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汤结某,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艳某与被告汤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惠艳贞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惠艳某负担。

审判员  陈常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