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537号 原告惠艳某,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汤结某,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艳某与被告汤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惠艳贞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艳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惠艳某负担。 审判员 陈常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