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牟民初字第2909号 原告朱亚文,男,1975年11月15日生,汉族。 被告张亚东,男,1983年7月16日生,汉族。 被告李长山,男,1983年5月22日生,汉族。 被告褚安永,男,1982年8月22日生,汉族。 被告张永,男,1983年12月27日生,汉族。 被告孟晓东,男,1990年10月17日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亚文与被告张亚东、李长山、褚安永、张永、孟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亚文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亚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元,减半收取九百元,由原告朱亚文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