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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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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向党、王淑萍与孙海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085号 原告:曹某某,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委托代理人柴晓峰,巩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085号

原告:曹某某,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某某,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委托代理人柴晓峰,巩义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刚锋,河南永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曹某某、王某某诉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王某某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某、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继卫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