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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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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进保与李晓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156号 原告崔某某,男,195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4156号

原告崔某某,男,195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崔某某诉称:被告因做生意,于2013年6月13日、2013年8月6日和2013年8月23日分别借原告现金100万元、70万元、3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均不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由于本案被告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院已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巩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李某某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故原告崔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当驳回原告崔某某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崔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继卫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