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564号 原告丁书庆,男,193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献忠,男,195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洪玮,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书庆诉被告张洪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书庆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书庆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书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丁书庆负担。 审 判 长 张朝辉 人民陪审员 李金停 人民陪审员 康红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康可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