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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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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淑平诉被告杨朝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被告杨某某,男,2012年8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司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朝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管理,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被告杨某某,男,2012年8月9日出生,汉族。

原告司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朝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司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管理,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司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初认识后同居生活。于2012年8月9日在巩义市民政局补办登记结婚手续。双方系再婚,结婚时原告带有一男孩,取名李某某,被告有一女儿,取名杨某甲。婚后被告性格粗暴,对原告无端猜疑,并经常殴打原告,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吵打,致使原告浑身受伤。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之子李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之女杨某甲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并分割双方婚后共同财产。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被告是在2009年5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2年8月9日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均系再婚,被告认为双方应当珍惜,在婚后六年的时间里,双方各有对错,婚姻也算和睦,到现在为止被告依然珍惜两人之间的感情。这次双方发生矛盾,均系由于原告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所导致,被告希望原、被告双方以后好好生活,过好一辈子,但也尊重原告的选择,如果原告觉得两人在一起十分痛苦,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8月9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结婚时原告带有一子,取名李某某,被告带有一女,取名杨某甲。2015年5月20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吵打,原告于当日离家回娘家居住至今,被告与原告进行调解沟通未果,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均系再婚,更应懂得珍惜婚姻生活,婚后双方虽发生矛盾,但均系双方对家庭问题处理不当所致,只要原、被告双方正视家庭问题,相互尊重,互相信任,加强沟通,双方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综上,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司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司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交费账户: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账号:9230520109033282;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

审判员  张朝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