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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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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洪武与王开亿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127号 原告荆洪武,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冬至,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开亿,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荆洪武诉被告王开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127号

原告荆洪武,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冬至,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开亿,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荆洪武诉被告王开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开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荆洪武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洪武撤回对被告王开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荆洪武负担。

审判长  李继卫

审判员  张朝辉

审判员  张军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