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1127号 原告荆洪武,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冬至,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开亿,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荆洪武诉被告王开亿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开亿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荆洪武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洪武撤回对被告王开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荆洪武负担。 审判长 李继卫 审判员 张朝辉 审判员 张军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