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巩民初字第2796号 原告董书根,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军鹏,女,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书根诉被告王军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根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书根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书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董书根负担。 审判员 张军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