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287号 原告郭水欣,男,汉族。 法定代表人:贾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水欣诉被告郑州市兴旺稀有金属工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水欣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水欣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水欣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郭水欣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姚 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