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马朝霞与卢松亮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795号 原告马朝霞,女,汉族。 被告卢松亮,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朝霞诉被告卢松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朝霞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朝霞的撤诉申请系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795号

原告马朝霞,女,汉族。

被告卢松亮,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朝霞诉被告卢松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朝霞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朝霞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朝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马朝霞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姚 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