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904号 原告苏淑霞,女,汉族。 法定代表人郭秋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炎敏,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刚、苏淑霞诉被告新密市天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志刚、苏淑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志刚、苏淑霞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黄志刚、苏淑霞负担。 审 判 员 王建生 审 判 员 刘建东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