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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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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刚、苏淑霞与新密市天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904号 原告黄志刚,男,汉族。 原告苏淑霞,女,汉族。 被告新密市天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秋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炎敏,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904号

原告志刚,男,汉族。

原告苏淑霞,女,汉族。

被告新密市天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秋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炎敏,河南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志刚、苏淑霞诉被告新密市天通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志刚、苏淑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黄志刚、苏淑霞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黄志刚、苏淑霞负担。

审 判 员  王建生

审 判 员  刘建东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