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525号 原告徐玉清,男,汉族。 被告尹福兴,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清诉被告尹福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玉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玉清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徐玉清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审 判 员 刘建东 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熊梦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