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2290号 原告李淼,男,汉族。 法定代表人:贾明,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淼诉被告郑州市兴旺稀有金属工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淼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淼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淼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李淼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姚 兰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