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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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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艳云与李振东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5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259号 原告赵艳云,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娜,河南泉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振东,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云诉被告李振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259号

原告赵艳云,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娜,河南泉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振东,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云诉被告李振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艳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艳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赵艳云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审 判 员  刘建东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