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259号 原告赵艳云,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娜,河南泉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振东,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云诉被告李振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艳云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艳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赵艳云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审 判 员 刘建东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莉 |